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个人财产、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。遗嘱形式不合法,可能导致遗嘱无效。

一、遗嘱的主要形式

《民法典》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: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。

二、不同形式的形式要件

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,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并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、月、日。

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,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;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口头遗嘱失效。

三、注意事项
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;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;伪造的遗嘱无效;遗嘱被篡改的,篡改的内容无效。继承人、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,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
本文仅作一般法律知识普及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如遇具体法律问题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拨打咨询热线 0998-2221577。